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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案件,嚴厲打擊售賣假貨行為,有力維護了市場誠信環境。 案件回顧 被告人袁某通過網絡供應商低價購進假冒某品牌的鞋品,在明知是假貨的情況下,袁某以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短視頻的方式,按每雙鞋599元的價格進行銷售。2024年以來,共賣出96雙假鞋,銷售金額達57504元,從中非法獲利2萬余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破案經過、微信賬單記錄截圖、鑒定意見等證據,對此,袁某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承辦法官馮超在認真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仔細審查證據后認為,被告人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5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屬于坦白,且認罪認罰,并主動上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袁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部門的評估意見,判決被告人袁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提醒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如發現商品價格明顯不合理,要特別提高警惕,以防購買到劣質或假冒的商品。 作為商家,要以案為戒,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切勿心存僥幸,觸犯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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