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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的旅程中,財產關系始終是一個重要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婚前財產的歸屬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定,這不僅是對個人財產權益的有力保障,更是維護婚姻關系穩定與公平的基石。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深入了解《民法典》中關于婚前財產歸屬的那些事兒,為您的婚姻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一、婚前財產的清晰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所指的婚前財產,范圍十分廣泛,涵蓋了動產與不動產,無論是有形資產,如房產、車輛,還是無形資產,像知識產權等,只要是在婚姻關系締結前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判斷一項財產是否屬于婚前財產,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節點。若財產權在婚前已取得,即便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本質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二、常見婚前財產類型及歸屬判定 (一)房產 婚前一方全款購買 登記在出資方名下:這種情況下,房屋無疑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可能存在多種原因。若因客觀因素限制,如某些城市的戶籍、社保政策導致出資方不具備購房資格,為結婚而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且雙方簽署了關于房屋權屬的協議,離婚時法院通常會依據協議約定進行分割;若雙方未簽署協議,出資方能夠證明房屋首付由自己單獨支付,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多方面因素,從公平角度進行判定。 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形實質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應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前雙方出資全款購買 登記在一方名下:若因購房資格限制等原因導致登記在一方名下,且雙方簽署了相關協議約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應按照協議執行;若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則房產歸被贈與方所有,但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前可依法撤銷贈與(特殊情形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可認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出資首付,婚后還貸 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若屬于贈與,房產歸登記方所有;若因客觀原因并非贈與且雙方簽署了房屋權屬協議,按協議分割;若未簽署協議,出資方能夠證明首付由自己支付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官將綜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登記在雙方名下:參照婚前一方出資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形處理,一般視為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相關原則分割。 (二)車輛 婚前一方購買的車輛,若購買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且車輛登記在購買方名下,通常屬于購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三)存款 婚前個人的存款及其利息,屬于婚前財產。只要能夠證明存款賬戶在婚前已經存在,且資金來源為婚前個人所得,那么在財產分割時,該存款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四)其他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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