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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的被告方一度“失聯”,調解工作該如何繼續?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孟玲在審理一起因吊籃租賃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時,以電話為“橋”,讓一度中斷合作關系的當事人重新“連線”,促成雙方和解。 案件回顧 2022年8月,原告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廣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電動吊籃租賃合同》,為某小區工程提供設備租賃服務。合同履行后,被告公司遲遲未結清剩余款項,原告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后,原告公司法人劉某將孫某1為法人的某廣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實際經營者孫某2、現場管理人員于某某一同訴至長嶺法院,要求三位被告支付租賃費、設備丟失報廢損失、違約金等共計53831.12元。 調解過程 受案后,承辦法官孟玲第一時間梳理案情,發現這起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具備一定的調解基礎。然而,三位被告態度消極,拒接電話;原告也因被告消極的還款態度,不愿再與其直接溝通。 面對這一僵局,孟玲并未放棄。她查詢被告戶籍地址及公司注冊地等信息,親自前往送達訴訟通知。雖未直接見到三位被告本人,但成功將訴訟通知及情況說明送至相關地址。當地認識被告的人員將消息轉達給了孫某2,得知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孫某2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態度發生轉變,主動撥打了孟玲的電話。 孟玲抓住這一轉機,從情、理、法多個角度與孫某2展開溝通。“逃避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會失去在庭審中陳述意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一番交談后,孫某2的態度逐漸從回避轉向配合,并協助孟玲聯系上另外兩位被告。 在后續溝通中,孟玲分別向原、被告厘清法律關系,向被告釋明違約后果,同時也向原告說明被告當前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在孟玲的努力下,雙方關系破冰,原告公司法人劉某主動與被告孫某2在微信上溝通,并念及以往合作情誼及被告的經營壓力,表示自愿放棄違約金等請求,僅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及設備丟失報廢損失共計32000元。被告方則一次性付清該款項,雙方“握手言和”。 該案的成功調解,展現了長嶺法院在民事調解中靈活運用溝通手段、注重實質化解糾紛的司法智慧。今后,長嶺法院將進一步拓展調解方式,積極依托線上調解平臺、在線溝通工具等信息化手段,切實為當事人減輕訴累、彌合分歧,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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