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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為一百萬要打水漂了,沒想到一次拿回來58萬,真的很感謝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接待室里,申請人王某一邊裝著現金一邊感慨。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起標的額為10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達成和解,執行員劉旭獲得了申請人的真摯感謝。 王某的案件曾遇困境:首次執行過程中,經對被執行人車某名下存款、理財、房產、車輛、保險等進行查詢后,未查找到可供執行財產,車某的電話無法接通,經實地踏查,車某已不在原住所居住,仿佛“人間蒸發”。面對僵局,劉旭秉持著“如我在執”的理念,結合已查詢到的被執行人配偶的相關信息,凍結了被執行人車某配偶林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經與林某取得聯系并多次溝通,劉旭耐心告知其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并明確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在深刻認識到法律后果后,林某表明會勸導被執行人車某并籌措資金償還借款。最終,在劉旭的主持下,車某與林某一起來到法院,當場向申請人給付現金58萬元,并就剩余款項與申請人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約定:剩余2萬元在1個月內給付,剩余的20萬元自2026年至2029年的每年5月1日前給付5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據此,對于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雖以個人名義所存,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存款系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該存款采取凍結措施。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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