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遺失棕色公文包一個,內有重要證件,歸還者酬謝1萬元!”“愛犬走失,提供有效線索者獎勵5000元,送還者重謝2萬元!”生活中,這類尋物懸賞廣告并不少見。可當有人真的找到遺失物,失主卻突然“變臉”,以“一時情急”“道德綁架”為由拒絕支付承諾的報酬,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答:不合法。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普法講堂: 懸賞尋物的背后,既是對遺失物的急切追尋,也是對誠信的考驗。《民法典》對懸賞廣告的規范,不僅是為了保護拾得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維護“言出必行”的契約精神。 對失主而言,發布懸賞廣告前應深思熟慮,一旦承諾就要切實履行;對拾得人而言,既要堅守拾金不昧的美德,也要懂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唯有雙方都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才能讓“懸賞尋物”真正成為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讓誠信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加堅實。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技術支持:迅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