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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現實生活中,存在個別消費者利用上述法律規定謀取利益的現象,例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連續多次購買并要求索賠。在此情況下,懲罰性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2023年12月2日,金某在某商貿公司購買四瓶進口葡萄酒,支付貨款1592元。同年12月4日,金某以其購買的進口葡萄酒未貼中文標簽,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某商貿公司主張退還全部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但遭到拒絕。2025年2月,金某將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4瓶葡萄酒的貨款1592元,并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15920元。 原告訴稱 某商貿公司明知銷售的進口葡萄酒無中文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案涉葡萄酒系原裝進口,且有進貨票據、供應商資質、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及報關等材料,屬于質量合格產品。未貼中文標簽系因工作人員疏忽忘記粘貼,葡萄酒本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此外,金某曾多次購買類似酒水并多次提起訴訟,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應支持懲罰性賠償。被告還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相關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作為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本案中,金某從某商貿公司購買的葡萄酒無中文標識及中文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某公司應退還貨款。因庭審中金某明確表示四瓶葡萄酒中三瓶已被飲用,故某商貿公司應退還金某剩余一瓶葡萄酒的貨款398元。 關于金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1592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權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經審理查明,多份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顯示,金某曾在多地法院提起同類型索賠案件,且金某提供的視頻顯示其有意識地記錄購買過程。據此可以認定,金某并非出于食用或其他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涉案商品,而是將購買涉案商品作為謀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本院認為,金某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合理生活需要范圍,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返還金某剩余一瓶葡萄酒的貨款398元,駁回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某商貿公司已按照判決履行支付義務,糾紛順利化解。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這一權利僅限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理生活需要的范圍可結合購買目的、數量、購買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金某先后多次在不同的經營者處購買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酒水,并在多地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其多次購買酒水并非基于生活、消費目的,已超出合理生活需要范圍,故不應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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