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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是“全國消防日”,消防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作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法律,明確了各方主體的消防義務與法律責任,為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下面,大家一起來學習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吧! 《消防法》設立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工作貫徹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條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公民與單位的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單位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明火作業和特種作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占用消防通道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學習消防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安全第一,讓生活更美好! 全民消防,大家都是行動者!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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