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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照料五保戶哥哥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王某系某村五保戶,因智力障礙一直未婚,無子女。2014年,王某罹患嚴重肝病住院治療,且因生活無法自理陷入無人照料的困境。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委托王某的弟弟對其進行照料,直至王某去世,同時口頭承諾王某的全部相關花費由村委會承擔,并向其弟弟支付相應護理費。然而王某去世后,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就護理費給付事宜進行討論,該事項因多數村民代表反對未獲通過。王某的弟弟因訴求未能得到滿足,遂將村委會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可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因此案中村委會委托王某弟弟護理王某的行為符合規定,并無不妥。鑒于雙方當年未明確約定護理費用的具體標準,村委會應參照2014年度吉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向王某的弟弟支付護理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王某弟弟的各項訴訟請求。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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