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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危險性工作,務必謹慎操作,切勿因疏忽大意損害自身健康。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明確了勞務雙方的責任劃分。 原告馬某于2022年9月經人介紹,前往被告呂某處從事打松塔工作。作業期間,馬某不慎從兩米高的樹上摔落,造成腰椎、胸椎受傷,隨即入院治療。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馬某遂將呂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馬某主張,其受雇于被告呂某,呂某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因此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由呂某承擔。被告呂某則辯稱,其已向馬某提供了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馬某身強體壯,具備多年打松塔工作經驗,此次受傷系其自身注意力不集中導致,馬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鑒于雙方爭議較大,承辦法官圍繞案件焦點展開釋法明理:安全保障義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的法定義務。接受勞務方應預見到勞務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危險發生;若因疏忽大意未預見、未采取措施,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未采取措施,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上樹打松塔屬于高風險作業,被告呂某雖已提供部分防護用品,但未針對下樹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滑落風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馬某的損害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馬某作為具備多年打松塔經驗的勞務提供者,在下樹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呂某承擔60%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馬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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