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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成功調解原告夏某與被告候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就投資款退還達成一致協議。該案不僅為當事人化解了矛盾,更通過明確的義務履行規則與法律后果告知,為廣大人民群眾敲響合伙投資風險警鐘,彰顯司法定分止爭與普法宣傳的雙重價值。 據悉,夏某與候某此前因“胃腸超聲造影劑項目”建立合伙關系。2023年4月15日至7月14日期間,夏某基于信任,按候某要求通過銀行轉賬向其指定賬戶支付投資款共計39萬元,其中9萬元直接轉入候某個人賬戶。然而,投資后夏某始終未獲得任何項目收益,經雙方協商,候某承諾退還全部39萬元投資款,但僅通過第三人轉賬退還7.611萬元,剩余31.389萬元遲遲未付。無奈之下,夏某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候某退還剩余投資款31.389萬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紤]到雙方此前存在合作基礎,且調解更能高效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溝通協商,耐心向雙方釋法明理,設身處地為雙方當事人計算時間和金錢成本,從法理角度,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從情理角度化解雙方心結,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并提出合理參考意見,最終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候某需在調解協議生效后立即向夏某支付2.389萬元,剩余29萬元分5年履行,2026年至2029年每年5月31日前給付6萬元,2030年5月31日前給付5萬元。若候某未全部履行任一年度給付義務,需一次性向夏某支付全部剩余款項。 此案的調解結果不僅為當事人劃定了清晰的權利義務邊界,更蘊含多重法律警示意義,對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合伙投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官提示,合伙具有自愿組合、設立方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是很多初涉創業者的首選。自然人之間的合伙多發生于親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間,往往具有高度信賴關系,但存在以情義代協議、沒有賬目或賬目混亂,易出現“財產混同”“糊涂賬”等風險。為此,合伙經營需要做好充足的準備,如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明確各自分工,尤其是財務收支、現金管理、賬目管理必須分開;明確入伙、退伙機制等,從而保障各方權益。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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