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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 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這里強調“暴力襲擊”,即通過毆打、撕咬、拉扯、搶奪警械等對人民警察人身實施的有形力行為,且人民警察必須處于“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狀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我們應怎么做? 維護執法權威,依法配合與申訴:需自覺維護警察執法權威,遇警察執行公務時,應主動配合、如實答復問詢,嚴禁故意阻礙或抗拒執法。若對執法行為存異議,需通過合法渠道申訴反映,切勿以暴力方式對抗。 理性處置分歧,合法留存證據維權:面對執法過程中的矛盾或不滿,應保持理性克制,避免情緒過激。不使用侮辱性言辭,不實施人身攻擊,更嚴禁采取暴力行為。可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證據,事后向相關部門投訴、申請復議。 學習執法規范,明確權責共護秩序:公民應主動學習警察執法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警察執法權限與程序,知曉自身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更好配合執法工作,共同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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