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是點亮人生的明燈,更是國家發展的根基。從懵懂孩童成長為有用之才,九年義務教育是每個中國孩子必經的關鍵階段,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正是這一階段的“守護者”。了解《義務教育法》,既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也是全社會共同守護教育公平、助力孩子成長的責任。 《義務教育法》的制定意義 《義務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義務教育法》的特點 強制性 《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義務性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免費性 《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平等性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保障異地入學 《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政府、學校、家庭各方職責 《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技術支持:迅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