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錢:“我們小區電梯里天天播廣告,物業收了錢也沒說咋處理,這廣告費到底該歸誰呀?我們作為業主能分到嗎?” 答:電梯廣告費,扣除合理成本后,本來就該歸業主共有!物業私吞或不公開,業主有權維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普法講堂 “共有部分”的范圍:小區電梯,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對電梯享有共同管理、收益的權利。不管是物業直接和廣告公司簽合同,還是委托第三方運營,利用電梯產生的廣告費,本質上都是業主共有部分帶來的收益。 “合理成本”的界定:物業扣除的“合理成本”需要為與運營廣告直接相關的支出,比如廣告位制作費、維護費、對接廣告公司的溝通成本等,且需要公開透明、有詳細票據證明。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技術支持:迅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