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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貨,后付款”的賒購模式,在生意往來中很常見,這種模式能為資金周轉困難的一方提供便利,可一旦逾期不回款,糾紛就會隨之而來。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太平川人民法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以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案件回顧 自2020年起至2021年,被告楊某陸續從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處賒購面包、蛋糕等貨物,2022年2月雙方經結算,被告楊某共拖欠原告3.4萬元,雙方約定于2023年3月底之前結清,如不能及時歸還,被告承擔20%違約金。直至2025年被告仍未按約定還款,原告多次索要無果,遂訴至長嶺法院。 法官析案 受案后,承辦法官宋佳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楊某辯稱:“一共欠了3.4萬元的貨款,我償還了4000元屬實,20%違約金不屬實。”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為打破僵局,宋佳聚焦關鍵證據展開細致剖析,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借據,借據中明確載明了欠付金額、歸還日期、違約款項。面對被告楊某存在的認知誤區,宋佳耐心釋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即便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仍需繼續履行剩余債務。” 同時,針對違約金金額爭議,宋佳明確指出,以剩余欠款3萬元為基數計算20%違約金(即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不存在過高情形,故判被告楊某償還貨款及違約金共計3.6萬元。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宋佳始終堅持“情、理、法”相結合的原則,既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邊界,打消被告的僥幸心理;又從情理角度出發,耐心傾聽雙方訴求,疏導當事人情緒,引導其理性看待糾紛。最終,在宋佳的釋法明理下,被告楊某充分認識到自身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主動接受裁判結果,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該判決不僅是對原告合法權益的有力維護,更是對司法為民的有力踐行,長嶺法院將繼續懷揣對人民的赤誠,在維護人民權益的道路上砥礪前行,用法治力量為百姓的幸福生活保駕護航,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亮長嶺大地的每一個角落,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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