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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因某供熱公司主張權利超出法定訴訟時效,其訴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據悉,某房屋開發公司自2012年初起,陸續開發建設了三個居民小區。針對小區內未出售的空置房屋,某供熱公司按規定提供了供熱服務,但該房屋開發公司長期拖欠相關基礎熱費。為追回欠款,供熱公司將該房屋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三個小區空置房屋所欠的供熱費用。 庭審中,房屋開發公司提出明確抗辯,供熱公司主張的2012年-2013年至2021年-2022年采暖期供熱費中,2021年-2022年之前的部分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供熱公司需舉證證明其起訴未超出時效期間。法院隨即對這一抗辯理由展開細致核查,結合本地區“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的供熱期限及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涉案2021年-2022年度供熱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對應的時效截止日期為2025年4月16日。 經查實,供熱公司實際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25年10月15日,已明顯超出上述時效期限。更關鍵的是,庭審過程中,供熱公司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2025年4月16日之前曾向房屋開發公司催告、索要過對應期間的供熱費,也無法證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定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本案中,房屋開發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最終,法院對供熱公司要求房屋開發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至2021年-2022年采暖期供熱費的訴訟請求,因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訴訟時效是法律為權利人行使權利設定的合理期限,一旦期間屆滿,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即便權利客觀存在,也可能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獲得保護。在此呼吁廣大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需主張權利時,務必增強時效意識,及時通過協商、催告、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切勿因拖延、忽視導致本可挽回的權益付諸東流。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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