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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對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審理過程中,法院聚焦法定繼承與遺囑效力的法律關系界定,在嚴格遵循司法程序的基礎上,既全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通過案件辦理傳遞了司法溫度。 原告張某與被繼承人李某為母子關系。李某生前已訂立公證遺囑,明確將自己名下的房產指定由張某單獨繼承。然而李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及另外兩名子女對該遺囑提出異議,認為遺囑內容存在瑕疵,主張按照法定繼承規則分割涉案房產。雙方就遺產分配問題多次協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涉案遺囑的效力,并判令房產歸其所有。 庭審期間,雙方圍繞遺囑真實性、法定繼承適用范圍及遺產分配原則展開激烈辯論。被告方質疑案涉公證遺囑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提出遺囑訂立時可能存在受脅迫情形,且內容表達不夠清晰;原告張某則提交了公證處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及遺囑原件,明確該遺囑的訂立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內容真實有效,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 經審理查明,案涉公證遺囑形式完整、內容明確,案件審理過程中并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遺囑訂立時存在脅迫、欺詐等影響遺囑效力的情形,法院依法認定該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同時法律明確要求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本案中,不存在需要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家庭和睦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石。此次案件審理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維護了合法遺囑的效力,也倡導當事人在處理家庭遺產糾紛時,多從親情角度出發加強溝通,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最大程度減少親情損耗,共同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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