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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養牲畜家禽,一定要做好管理工作,避免自家牲畜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放牛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被告王某在山上放牛時,由于管理疏忽,致使幾頭牛在幾天內兩次進到了原告朱某的小豆地進行啃食,給朱某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而在朱某帶著其中的兩頭牛找到王某索要賠償的時候,王某卻矢口否認牛是自己的,不應該自己賠償,朱某只得在公安部門的建議下暫時保管兩頭牛,不料幾天后王某卻趁朱某不在家中,砸開門鎖將兩頭牛牽走。現朱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牛破壞小豆地的損失,以及飼養兩頭牛期間的花費。 庭審中,雖然被告一再辯解自己的牛沒有進到原告的地里進行破壞,但是面對原告的視頻證據也無話可說,只是表示原告不應該扣押自己的牛,這個費用不應該自己出,而且要求的賠償費用也過高。最終,本案法官通過司法鑒定確定了原告的損失數額,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小豆地的損失及養牛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鑒定費亦由被告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原告抓到踩踏、啃食自己紅小豆地的牛后,問被告是否是其家中飼養的牛,被告否認,報警后由于無法查明系誰家的牛,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先圈養起來,等找到牛的主人后再處理。原告對兩頭牛的飼養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的民事法律行為,被告作為被飼養的兩頭牛的主人系受益人,應承擔原告支出的必要費用。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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